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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技術支持

      食品干燥劑使用衛生標準

      發布日期:2016-01-18 查看次數:
      文/鼎興干燥劑
      2016年1月18日08:58:45

       

       衛生部辦公廳關于《食品干燥劑使用標準》(GB2760-2011)有關問題的復函 
       
      質檢總局辦公廳:
       
         你廳《關于請明確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〉有關問題的函》(質檢辦食監函〔2011〕765號)收悉。經研究,《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》(GB2760-2011)調整了原標準允許使用的39個食品添加劑品種,現函復如下: 
      一、刪除過氧化苯甲酰、過氧化鈣。理由是:國家已規定禁止其作為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。 
       
      二、對羥基苯甲酸丙酯、對羥基苯甲酸丙酯鈉鹽、噻苯咪唑等3種物質,經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,不符合食品添加劑安全性要求,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。 
       
      三、天然維生素E與維生素E合并,可以繼續生產經營使用;酪蛋白磷酸肽、酪蛋白磷酸鈣肽、乳鐵蛋白等3種物質已調整到新修訂的《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》(GB14880)中,可以作為營養強化劑繼續生產經營和使用。 
       
      四、次氯酸鈉、二氧化氯、過氧化氫、過氧乙酸、氯化磷酸三鈉、十二烷基苯磺酸鈉、十二烷基磺酸鈉等7種物質已列入《食品用消毒劑原料(成份)名單(2009年版)》(衛辦監督發〔2010〕17號),可以作為食品用消毒劑及其原料繼續生產經營和使用,不再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管理。 
       
      五、1-丙醇、4-氯苯氧乙酸鈉、6-芐基腺嘌呤、單乙醇胺、二氯異腈氰尿酸鈉、凡士林、硅酸鈣鋁、琥珀酸酐、己二酸、己二酸酐、甲醛、焦磷酸四鉀、尿素、三乙醇胺、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(新潔爾滅)、鐵粉、五碳雙縮醛、亞硫酸銨、氧化鐵、銀、油酸、脂肪醇酰胺、脂肪醚硫酸鈉等23種物質,缺乏食品添加劑工藝必要性,不得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生產經營和使用。如擬將以上物質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用加工助劑的,應當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行政許可申請。



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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